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与江西财经大学联合招收博士后信息
发布时间:2017-09-02 11:07:20 访问量:
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与江西财经大学联合招收博士后信息
第一条 为促进产学研究相结合,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和国家高等院校的互补优势,根据国家《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》和集团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博士后工作办公室,设在战略研究院,负责博士后的甄选、培养、考核等管理工作,与高校博士后流动站的沟通协调工作,负责博士后工作相关的科研计划制定、科研预算编制、研究课题确定和科研项目成果管理等工作。
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高校共同审核保利博士后项目申请者进站资格,经集团公司招聘委员会面试并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培养人选,由高校向有关博士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后,方可来集团工作。
第四条 博士后人选原则上为高校在编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,年龄不超过35周岁。
第五条 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间,博士后应遵守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,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。需与集团签订《联合培养保利集团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》,作为博士后日常管理的依据。
第六条 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为两年,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时间的,经本人申请,报高校博管办和集团公司批准可延长,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,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七条 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间劳动关系仍保留在高校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不与集团系统内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。
第八条 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间享受博士后津贴,由所在公司发放。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0元(税前),其中包括3000元住房津贴、6000元工作津贴和1000元用餐津贴。除此以外,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博士后发放其他福利津贴,不缴纳各类保险、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,不提供住宿公寓。
第九条 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间,为保障其权益,可由所在公司购买意外或补充医疗保险。
第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,经双向选择,可回高校继续任职,也可经高校和集团公司批准后,办理出站手续,正式转入集团工作。出站后,集团不再发放博士后津贴。
第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间有《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,应商高校予以退站。包括并不限于:博士后考核不合格的;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;无故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;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;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;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;或有其他应予退站情况的。
第十二条 博士后课题提前完成,由本人申请,经指导专家小组和高校审核,经集团公司批准可提前出站,提前时间最多为三个月。
第十三条 博士后泄漏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,或利用工作时间和公司资源,从事与公司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,视情节严重作出批评,或经与高校协商一致可作退站处理。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,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间,本人、配偶及子女的户口仍保留在原户籍地,集团公司不负责解决配偶工作问题和子女入学问题。
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间,集团公司定期支付高校导师指导费和管理费,具体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,并作为与各高校签订的《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协议》的补充协议。
第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申请专利归集团公司所有,博士后按规定可享受应有权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集团公司是指中国保利集团公司,集团是指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。本办法所指博士后工作期间,是指博士后按规定在保利全职工作期间,不包括在高校进修、授课时间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。
第一条 为促进产学研究相结合,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和国家高等院校的互补优势,根据国家《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》和集团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博士后工作办公室,设在战略研究院,负责博士后的甄选、培养、考核等管理工作,与高校博士后流动站的沟通协调工作,负责博士后工作相关的科研计划制定、科研预算编制、研究课题确定和科研项目成果管理等工作。
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高校共同审核保利博士后项目申请者进站资格,经集团公司招聘委员会面试并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培养人选,由高校向有关博士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后,方可来集团工作。
第四条 博士后人选原则上为高校在编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,年龄不超过35周岁。
第五条 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间,博士后应遵守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,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。需与集团签订《联合培养保利集团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》,作为博士后日常管理的依据。
第六条 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为两年,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时间的,经本人申请,报高校博管办和集团公司批准可延长,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,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七条 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间劳动关系仍保留在高校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不与集团系统内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。
第八条 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间享受博士后津贴,由所在公司发放。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0元(税前),其中包括3000元住房津贴、6000元工作津贴和1000元用餐津贴。除此以外,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博士后发放其他福利津贴,不缴纳各类保险、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,不提供住宿公寓。
第九条 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间,为保障其权益,可由所在公司购买意外或补充医疗保险。
第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,经双向选择,可回高校继续任职,也可经高校和集团公司批准后,办理出站手续,正式转入集团工作。出站后,集团不再发放博士后津贴。
第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间有《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,应商高校予以退站。包括并不限于:博士后考核不合格的;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;无故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;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;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;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;或有其他应予退站情况的。
第十二条 博士后课题提前完成,由本人申请,经指导专家小组和高校审核,经集团公司批准可提前出站,提前时间最多为三个月。
第十三条 博士后泄漏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,或利用工作时间和公司资源,从事与公司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,视情节严重作出批评,或经与高校协商一致可作退站处理。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,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间,本人、配偶及子女的户口仍保留在原户籍地,集团公司不负责解决配偶工作问题和子女入学问题。
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间,集团公司定期支付高校导师指导费和管理费,具体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,并作为与各高校签订的《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协议》的补充协议。
第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申请专利归集团公司所有,博士后按规定可享受应有权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集团公司是指中国保利集团公司,集团是指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。本办法所指博士后工作期间,是指博士后按规定在保利全职工作期间,不包括在高校进修、授课时间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。